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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人解密中国大案3搜索第 (第15/16页)
08年12月29日,张乐奕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改判驳回王菲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乐奕在上诉状中称:王菲就其违法背德行为不享有隐私权。他认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合法的隐私才受保护;姜岩事件已成为公共事件,北飞的候鸟网站公布事实经过、批评违法行为,符合公众利益,他指出当公民私权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社会利益而非个人私利,对此,他认为婚外情不是私事,因违背了公序良俗,社会公众有权知恶,故对真相的披露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构建公序良俗;已为社会公众知情的信息不再构成隐私。张乐奕称,在北飞的候鸟网站开设并发表文章前,事件经过、原告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已为姜岩博客披露并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不具备私密性,且自己网站上的内容只是在重复姜岩博客及其他网站已披露的事实,所以谈不上侵犯隐私权。 张乐奕还认为"人rou搜索"以及部分网友的极端行为与北飞的候鸟网站之间缺乏因果关系,且"人rou搜索"在北飞的候鸟网站开通前事实上已经开始。而王菲婚外情的不法行为以及对姜岩损害行为的极端后果才是导致部分网友过激行为的原因,王菲的社会名誉与其言行相当,不存在被损害的情况。 另外,张乐奕还在上诉状中对法院判决确认的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提出异议,他认为删除涉及王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婚外情的信息的全部三篇文章超越了合理的范围,只应删除文章中的部分相关信息。此外,张乐奕还指出,北飞的候鸟作为非经营性网站,浏览量和公众关注度有限,因此认为判令其承担最高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当。 发动这次"网络暴力"的网友们,不是揭竿而起的农民,也不是大字不识的愚氓,而是大批受过高等教育的白领,这些"城市哄客"以无名氏的方式,高举键盘当作武器,围剿王菲这个被设定为"有罪"的道德猎物。由于人们在网络里处于匿名状态,言行不需要负什么责任,确实助长了谩骂的风气。加上一些网友们推人及己,把自己对第三者的不满尽情发泄。就像那些坐在电视机前看球的球迷,因为自己喜欢的球队输球而砸掉自家的电视一样,只不过现在变成了集体围剿王菲这个"猎物"。 对于网友而言,"网络暴力"其实是道德语境下的集体狂欢,只不过这种狂欢是披着悲愤的黑纱。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民参与网络事件程度得加深,从2006年开始,"虐猫事件"和"铜须事件"等几个著名的网络事件,引发了"网络暴民"这一概念。因此,寻求网络言论自由与保护人格权的平衡成为网络时代更为突出的问题,引起了新闻传播学界和法学界的关注。但是,在死亡博客之前,因为还没有涉及诉讼的具体案例,学术界对"网络暴力"问题的关注,更多的是从宏观视角进行探讨。而王菲的诉讼成为"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网络暴力"的具体案例,也使我们不得不从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视角对"网络暴民"的言论侵权问题进行理性分析,以探求网络舆论空间健康发展的路径。 自从"虐猫事件"和"铜须事件"被国内外媒体定义为"网络暴民"后,虽然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和网络世界还没有对"网络暴民"的内涵明确地界定,但我们可以看到"网络暴民"共有以下三个共同点:一是主观动机,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二是采用方式,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同时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三是导致结果,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 死亡博客引发的"网络暴力"事件,不仅仅发生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内,也延伸到现实世界,并且这种行为无论从公共利益的利弊角度考虑,还是事件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程度方面考虑,"网络暴力"已经造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侵权。正是从这个角度思考,网络时代的言论与现行的司法制度之间的关系有了特别的意义,寻求言论自由和保护人格权的平衡成为网络时代更为突出的问题。 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刘新传先生撰写的《探析"网络暴民"的言论侵权》,对"网络暴力"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刘新传先生认为:名誉权作为公民享有的维护自己获得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侮辱、诽谤。其行为表现形式是通过口头、书面或在媒体上发布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信息从而造成他人名誉的贬损。在死亡博客事件中,对王菲的出轨和对第三者的谴责,如果只是在网络上表达一种义愤,这种表达方式未尝不可。但是,如果通过语言暴力甚至进入现实攻击,使当事人在现实社会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几近崩溃,这便是侵权损害事实造成的一种严重后果。此外,由于当事人的名誉遭到不法损害,造成当事人被迫辞职、无法工作等损失,法律应追究其责任。另外,王菲平均每天接到数十甚至上百个sao扰电话,使其遭到恐吓、勒索。这种诽谤他人的言行已经触犯了法律。而"通缉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法律文书,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且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即对于罪该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使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也就是说民间"网络通缉"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通缉行为。而在死亡博客事件中,网友们在未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运用网络进行侦查通缉甚至"追杀",是谁赋予的权利? 让我们重温一下《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诬陷。" 王菲出轨导致妻子自杀,王菲当然是有错的,但这种错误只是道德层面上的,法律并未就此追究王菲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无论王菲对错,作为一名公民他的人格是不该受到侵犯的。这种不被侵犯的人格,包括名誉权和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民法的重点保护,但遗憾的是我国的民事立法对隐私权尚无明文规定,而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补充,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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