舂秋左传正义_卷十四僖十五年尽二十一年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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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十四僖十五年尽二十一年 (第8/10页)

灭。

    梁伯益其国而不能实也,多筑城邑,而无民以实之。命曰新里。秦取之。

    【经】十有九年,春,王三月,宋人执滕子婴齐。(称人以执,宋以罪及民告。例在成十五年。传例不以名为义,书名及不书名,皆从赴。○婴,于盈反。)

    [疏]注“称人”至“从赴”正义曰:此云“宋人执滕子”下云“邾人执鄫子”二君于传无不道之状,而皆称人以执,是宋公欲重其罪,以罪及民告。故史从而书之,以示虚实。《释例》曰:“凡诸侯无加民之恶,而称人以执,皆时之赴告,欲重其罪,以加民为辞,国史承之,书之于策,而简牍之记具存,夫子因示虚实。故传随而著其本状,以明得失也。滕子、鄫子皆称人见执,宋欲重二国之罪,故以不道赴,或名或不名,从所告之文也。传具载子鱼之辞,以虐二国之君见义,明非罪也。”杜言书名从赴者,诸侯被执,其罪与不罪,直以执者称人、称侯为异,传例不以书名为义。《释例》曰:“诸见执者,巳在罪贱之地,书名与否,非例所加。故但言执某侯也。”其意言被执巳是罪贱,书名更无可加,故不复以名为义。既不以为义,而被执者,有名与不名,知其皆从赴也。

    夏,六月,宋公、曹人、邾人盟于曹南。无传。曹虽与盟而犹不服,不肯致饩,无地主之礼,故不以国地,而曰曹南,所以及秋而见围。○与音预,下“亦与”同。饩,许气反。

    [疏]注“曹虽”至“见围”

    ○正义曰:哀十二年传曰:“诸侯之会,侯伯致礼,地主归饩。”桓十四年“公会郑伯于曹”传曰:“曹人致饩,礼也。”《春秋》诸会于国都者,即以国都名为会地,地主不序于列。此会地于曹南,则在曹之都也。在曹之都而曹人在列,是曹虽与盟而心犹不服。秋,宋人围曹,传曰:“讨不服也。”以不服而被围,知此地以曹南,即是不服之状,明是不肯致饩,无地主之礼,以此故不以国地,而曰曹南,所以及秋而见围。以秋见围,知此时不服,故注言之。

    鄫子会盟于邾。不及曹南之盟。诸侯既罢,鄫乃会之于邾,故不言如会。

    [疏]注“不及”至“如会”

    ○正义曰:诸侯盟于曹南,鄫子欲往会之。未至于曹,诸侯既罢,以邾既盟讫,故如邾会之。本意欲往会盟,未至于曹,诸侯已去,其实至于邾国,故书会盟于邾,言其意欲盟也。二十八年践土盟,下云“陈侯如会”彼谓往至会所,此不至会所,故书其所至,而不言如会。襄七年鄬之会,下“郑伯髡顽如会,未见诸侯,丙戌卒于鄵”亦不至会所,而云如会者,其意欲会,而在道身丧,故亦书其所至,义与此同。但卒执事异,故文异耳。鄫子不及曹南,而至于邾国,盖宋公知其在邾,故使邾子执之。

    已酉,邾人执鄫子用之。称人以执,宋以罪及民告也。鄫虽失大国会盟之信,然宋用之,为罚已虐,故直书用之,言若用畜产也。不书社,赴不及也。不书宋使邾,而以邾自用为文,南面之君,善恶自专,不得讬之于他命。○畜,许又反。

    [疏]注“称人”至“他命”

    ○正义曰:昭十一年“楚执蔡世子友用之”与此“执鄫子用之”皆恶其无道,直书用之,言其若用畜牲,所以恶楚、宋也。恶宋而以邾自用为文者,南面之君,善恶自专,不得讬之他命,事实恶宋,亦所以恶邾也。传称用之于社,而经不书于社,故云赴不及也。刘炫《规过》云:“‘执蔡世子友用之’,不言冈山,此何须云‘于社?’”今删定知不然者,以庄二十五年“鼓,用牲于社”今鄫子既同畜牲而用,当云“邾人用鄫子于社”今不云“子社”故知赴不及,则昭十一年“执蔡世子友用之”亦赴不及也。

    秋,宋人围曹。卫人伐邢。伐邢在围曹前,经书在后,从赴。

    冬,会陈人、蔡人、楚人、郑人盟于齐。地于齐,齐亦与盟。

    [疏]注“地于”至“与盟”

    ○正义曰:地于齐者,言即以齐为所盟之地也。传称“陈穆公请脩桓公之好”而为此盟,明是齐亦与盟,地于齐而齐不序。诸盟会以国都,而地主不列于序者,地主亦与盟会,皆以此而知之耳。

    梁亡。以自亡为文,非取者之罪,所以恶梁。○恶,乌路反。

    [疏]注“以自”至“恶梁”

    ○正义曰:诸侯受命天子,分地建国,无相灭之理。此以自亡为文,不书所取之国,以为梁国自亡,非复取者之罪,所以深恶梁耳,非言秦得灭人国也。《释例》曰:“作事不时,则怨讟动于民。彼梁伯者,虚兴无虞之功,诈称无害之寇,遂沟其宫,以荡百姓之心,开大国之志,是妖衅之先徵,自亡之实应。故不言秦灭梁,而以自亡为文。”

    【传】十九年,春,遂城而居之。(承前年传取新里,故不复言秦也。为此冬梁亡传。○复,扶又反。)

    宋人执滕宣公。

    夏,宋公使邾文公用鄫子于次睢之社,欲以属东夷。睢水受汴,东经陈留、梁、谯、沛、彭城县入泗,此水次有妖神,东夷皆社祀之,盖杀人而用祭。○睢音虽。属,朱欲反。谯,在消反。沛音贝。泗音四。祠音辞,或音祀。

    [疏]传“欲以属东夷”

    ○正义曰:属,训聚也。杀鄫子以惧东夷,使东夷聚来归己也。齐桓以德属诸侯,诸侯聚归齐桓。

    ○注“睢水”至“用祭”

    ○正义曰:《释例》曰:“汴水自荧阳受河,睢水受汴,东经陈留梁国谯郡、沛国,至彭城县入泗。”凡水,首从水出谓之“受”流归他水谓之“入”《汉书》之例为然,言汴从河出,睢从汴出也。次谓水旁也。下云“用诸yin昏之鬼”则此祀不在祀典,故云:“此水次有妖神”妖神而谓之社。传言“以属东夷”则此是东夷之神,故言“东夷皆社祠之”刘炫云:“案昭十年,季平子伐莒,献俘,始用人于亳社。”彼亳社旧不用人,杜何以知此社杀人而用祭乎?今知不然者,彼传云“始用人于亳社”故知旧来不用。此云“使邾文公用鄫子于次睢之社”既不言始,明知旧俗用之。刘取彼而规杜过,非也。

    司马子鱼曰:“古者六畜不相为用,司马子鱼,公子目夷也。六畜不相为用,谓若祭马先,不用马。○畜,许又反,注同。为,于伪反,下“为人”同,又如字,注放此。

    [疏]“司马”至“用马”

    ○正义曰:《尔雅·释畜》马、牛、羊、豕、犬、鸡,谓之“六畜”《周礼》谓之“六牲”养之曰畜,用之曰牲,其实一物也。此云“六畜不相为用”昭十一年传曰:“五牲不相为用。”彼注不云:“马,而以其馀当之,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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