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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五十一 (第6/12页)
初,改在京官店为宣课司,府州县官店为通课司,后改通课司为税课司、局。 仓。大使一人,(府从九品,州县未入流)副使一人,库大使一人。(州县设。) 织染杂造局。大使一人,(从九品,州织染局未入流。)副使一人。 河泊所官,掌收鱼税;闸官、坝官,掌启闭蓄泄。洪武十五年,定天下河泊所凡二百五十二。岁课粮五千石以上至万石者,设官三人;千石以上设二人;三百石以上设一人。 批验所。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掌验茶盐引。 递运所。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掌运递粮物。洪武九年始置。先是,在外多以卫所戍守军士传送军囚,太祖以其有妨练习守御,乃命兵部增置各处递运所,以便递送。设大使、副使各一人,验夫多寡,设百夫长以领之。(后汰副使,革百夫长。) 铁冶所。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洪武七年初置。凡十三所,每所置大使、副使各一人。(初,大使,正八品,副使,正九品,后俱为未入流。) 医学。府,正科一人。(从九品)州,典科一人。县,训科一人。洪武十七年置,设官不给禄。 阴阳学。府,正术一人。(从九品)州,典术一人。县,训术一人。亦洪武十七年置,设官不给禄。 府僧纲司,都纲一人,(从九品)副都纲一人。州僧正司,僧正一人。县僧会司,僧会一人。府道纪司,都纪一人,(从九品)副都纪一人。州道正司,道正一人。县道会司,道会一人。俱洪武十五年置,设官不给禄。 译文 南京宗人府,经历司,经历一人。 直立官员品级禄秩,全都如同北京。 吏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 六部侍郎,至垫涂以后开始专设右侍郎。 万历兰年全都革除。 十一年恢复设置。 玉登年间,每部增加侍郎一名。 崇祯年问革除。 它的下属,司务厅,司务一人。 文选、考功、验封、稽勋四个清吏司,各有郎中一人,主事一人。 验封、稽助二司主事,后来一并革除。 所有南京官员,每六年考察一次,由考功掌管,不由北京吏部掌管。 户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一人,照磨一人。 十三司,郎中十三人,员外郎九人,浙江、江西、湖广、廑束、广西、福建、山西、陕西、云南九司各一人,嘉靖三十七年,革除山西、陕西二司员外郎各一人,隆庆年间,又革除瘇西、耋直二司员外郎各一人。 主事十七人,旦酉、广东、广酉、重南四司各二人,隆庆三年革除庭立司主事一人。 管辖有,宝钞提举司,提举一人。 广积库、承运库、脏罚库、甲乙丙丁戊五字库、宝钞广惠库、军储仓,各有大使一人。 长安门仓、东安门仓、西安门仓、北安门仓各有副使一人。 龙江盐仓检校批验所,有大使一人。 隆庆三年革除实钞司提举、军储仓大使。 总督粮储一人。 嘉靖以前,特设都御史。 二十六年革除,以卢部右侍郎加都御史街兼任此职。 礼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一人。 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司,各有郎中一人。 仪制、祠祭二司,各有主事一人。 管辖有,铸印局,副使一人。 教坊司,右韶舞一人,左、右司乐各一人。 兵部,尚书参赞机务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一人。 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司,郎中四人,员外郎二人,武选、武库无员外郎,主事五人,车驾司主事二人。 管辖有,典牧所,提领一人,正八品。 会同馆、大胜关,各有大使一人。 按参赞机务,从宣德八年黄福开始。 成化二十三年开始奉敕谕,专门以本部尚书参赞机务,会同内外守备官cao练军马,抚恤人民,查禁缉拿盗贼,整顿各种军务,因此他的职责与其它五部相比尤为重要。 刑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照磨各一人。 十三司郎中十三人,员外郎五人,只有浙江、江西、河南、陕西、广东五司设有。 主事十四人,广东司二人。 分别掌管南京各司,以及公、侯、伯、五府、京卫所的诉讼事务。 司狱二人。 工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一人。 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司,郎中四人,员外郎二人,营缮司一人,都水司一人,塞靖三十七年,革除都水员外郎。 主事八,人,营缮司三人,屯田司一人,其余二司各二人。 所管辖,营缮所,所正、所副、所丞各一人。 龙江、清江二提举司,各有提举一人,副提举后来革除。 文思院、宝源局、军器局、织染所、龙江抽分竹木局、瓦屑坝抽分竹木局,各有大使一人,嘉靖三十七年革除文思院大使。 都察院,右都御史一人,右副都御史一人,右愈都御史一人,司务、经历、都事、照磨各一人,司狱二人。 嘉靖三十七年革除司狱一人。 隆庆四年革除都事。 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云南、贵州九道,各有御史二人。 福建、湖尘、鏖束、广西四道,各有御史三人。 塾壶后不全设,常以一人兼任数道。 凡是复查案卷、巡视仓场、巡察江防、巡视城池、屯田、印马、巡察储粮、监收粮斛、点查军士、管理京营、查验兵器,都依次派遣。 清查军队,就偕同兵部、兵科。 核察后湖黄册,就偕同户部、户科。 提督cao江一人,以副愈都御史担任,负责i江、下江肪事务。 通政使司,通政使一人,右通政一人,右参议一人,掌管接受讼状,交付刑部审理。 经历一人。 大理寺,卿一人,右寺丞一人,司务一人,左、右寺正各一人,左、右评事各三人。 隆庆三年革除左、右评事各一人。 詹事府,主簿一人。 翰林院,学士一人,不常设,以翰林坊、局官员代理职务。 孔目一人。 园子监,祭酒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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