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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 (第3/5页)
据功象德而制舞名及诸乐章,今欲教 文武二舞,施之郊庙,请参制二舞之名。窃观汉魏已来,鼓吹之曲亦不相缘,今亦 须制新曲,以扬皇家之德美。”诏芳与侍中崔光、郭祚,黄门游肇、孙惠蔚等四人 参定舞名并鼓吹诸曲。其年冬,芳又上言:“臣闻乐者,感物移风,讽氓变俗,先 王所以教化黎元,汤武所以阙一版 改章功德。晋氏失政,中原纷荡。刘石以一 时jianian雄,跋扈魏赵;苻姚以部帅强豪,趑趄关辅。于是礼坏乐隳,废而莫理。大魏 应期启运,奄有万方,虽日不暇给,常以礼乐为先。古乐亏阙,询求靡所,故顷年 以来,创造非一,考之经史,每乖典制。遂使铿锵之礼,未备于效庙;鼓舞之式, 尚阙于庭陛。臣忝官宗伯,礼乐是司,所以仰惭俯愧,不遑宁处者矣。自献春被旨, 赐令博采经传,更制金石,并教文武二舞及登歌、鼓吹诸曲。今始校就,谨依前敕, 延集公卿并一时儒彦讨论终始,莫之能异。谨以申闻,请与旧者参呈。若臣等所营 形合古制,击拊会节,元日大飨,则须陈列。既岁聿云暮,三朝无远,请共本曹尚 书及郎中部率呈试。如蒙允许,赐垂敕判。”诏曰:“舞可用新,余且仍旧。”鼓 吹杂曲遂寝焉。 初,御史中尉元匡与芳等竞论钟律。孝明帝熙平二年冬,匡复上言其事,太师、 高阳王雍等奏停之。 先是,有陈仲儒者自江南归国,颇闲乐事,”请依京房,立准以调八音。神龟 二年夏,有司问状。仲儒言: 前被符,问:“京房准定六十之律,后虽有存,晓之者鲜。至熹平末,张光等 犹不能定弦之急缓,声之清浊。仲儒授自何师,出何典籍而云能晓?”但仲儒在江 左之日,颇授琴,文尝览司马彪所撰《续汉书》,见京房准术,成数昞然,而张光 等不能定。仲儒不量庸昧,窃有意焉。遂竭愚思,钻研甚久。虽未能测其机妙,至 于声韵,颇有所得。度量权历,出自黄钟,虽造管察气,经史备有,但气有盈虚, 黍有巨细,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自非管应时候,声验吉凶,则是非之原,谅亦难 定。此则非仲儒浅识所敢闻之。至于准者,本以代律,取其分数,调校乐器,则宫 商易辨。若尺寸小长,则六十宫商相与微浊;若分数加短,则六十徵羽类皆小清。 语其大本,居然微异。至于清浊相宣,谐会歌管,皆得应合。虽积黍验气,取声之 本,清浊谐会,亦须有方。若闲准意,则辨五声清浊之韵;若善琴术,则知五调调 音之体。参此二途,以均乐器,则自然应和,不相夺伦。如不练此,必有乖谬。 案后汉顺帝阳嘉二年冬十月,行礼辟雍,奏应钟,始复黄钟作乐,器随月律。 是为十二之律必须次第为宫,而商角徵羽以类从之。寻调声之体,宫商宜浊,徵羽 用清。若公孙崇止以十二律声,而云还相为宫,清浊悉足,非唯未练五调调器之法, 至于五声次第,自是不足。何者?黄钟为声气之元,其管最长,故以黄钟为宫,太 蔟为商,林钟为徵,则宫徵相顺。若均之八音,犹须错采众声,配成其美。若以应 钟为宫,大吕为商,蕤宾为徽,则徽浊而宫清,虽有其韵,不成音曲。若以夷则为 宫,则十二律中唯得取中吕为徵,其商角羽并无其韵。若以中吕为宫,则十二律内 全无所取。何者?中吕为十二之穷,变律之首。依京房书,中吕为宫,乃以去灭为 商,执始为徵,然后方韵。而崇乃以中吕,犹用林钟为商,黄钟为徵,何由可谐? 仲儒以调和乐器,文饰五声,非准不妙。若如严嵩父子,心赏清浊,是则为难。若 依案见尺作准,调弦缓急,清浊可以意推耳。 但音声精微,史传简略,旧《志》唯云准形如瑟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 九寸,调中一弦,令与黄钟相得。案尽以求其声,遂不辨准须柱以不?柱有高下, 弦有粗细,余十二弦复应若为?致令揽者望风拱手。又案房准九尺之内为一十七万 七千一百四十七分,一尺之内为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又复十之,是为于准一寸之 内亦为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然则于准一分之内,乘为二十分,又为小分,以辨强 弱。中间至促,虽复离朱之明,犹不能穷而分之。虽然仲儒私曾考验,但前却中柱, 使入准常尺分之内,则相生之韵已自应合。分数既微,器宜精妙。其准面平直,须 如停水;其中弦一柱,高下须与二头临岳一等,移柱上下之时,不使离弦,不得举 弦。又中弦粗细,须与琴宫相类。中弦须施轸如琴,以轸调声,令与黄钟一管相合。 中弦下依数尽出六十律清浊之节。其余十二弦,须施柱如筝。又凡弦皆须豫张,使 临时不动,即于中弦案尽一周之声,度著十二弦上。然后依相生之法,以次运行, 取十二律之商徵。商徵既定,又依琴五调调声之法,以均乐器。其瑟调以宫为主, 清调以商为主,平调以官为主。五调各以一声为主,然后错采众声以文饰之,方如 锦绣。 上来消息调准之方并史文所略,出仲儒所思。若事有乖此,声则不和。仲儒寻 准之分数,精微如彼,定弦缓急,艰难若此。而张光等亲掌其事,尚不知藏中有准。 既未识其器,又焉能施弦也?且燧人不师资而习火,延寿不束脩以变律,故云“知 之者欲教而无从,心达者体知而无师”苟有一毫所得,皆关心抱,岂必要经师授 然后为奇哉!但仲儒自省肤浅,才非一足,正可粗识音韵,才言其理致耳。 时尚书萧宝夤奏言:“金石律吕,制度调均,中古已来鲜或通晓。仲儒虽粗述 书文,颇有所说,而学不师授,云出己心;又言旧器不任,必须更造,然后克谐。 上违成敕用旧之旨,辄持己心,轻欲制作。臣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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