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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明大势总统放权 (第2/3页)
致同意地每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关于休会问题除外),,, 统批准,如总统不批准,则按照关于议案所规定的规由全国人大和各省人大三分之二议员重新通过。 第八款 规定和征收直接税、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共和国共同防务和公共福利,但一切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应全国统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此项权利。 以共和国地信用借款; 管制同外国的、各省之间的和同未开化部落的商业; 制定共和国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和破产法; 铸造货币。厘定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 规定有关伪造共和国证券和通用货币地罚则; 设立邮政局和修建邮政道路; 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各自著作和发明在限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工艺的进步; 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法院; 界定和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和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 宣战,颁发掳获敌船许可状。制定关于陆上和水上捕获的条例; 制定治理和管理陆海军的条例(此项条例只在和平时期有效); 规定征召民兵,以执行共和国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入侵; 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规定用来为共和国服役地那些民兵的管理,但民兵军官的任命和按全国人大规定的条例训练民兵地权力。由总统保留,战时收归总统; 对于由某些省让与共和国、经全国人大接受而成为共和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得超过十平方公里),在任何情况下都行使独有的立法权;对于经省议会同意、由共和国在该省购买的用于建造要塞、弹葯库、兵工厂、船坞和其他必要建筑物地一切地方,行使同样的权力;以及制定为行使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共和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和适当的所有法律。 第九款 除依本宪法上文规定的人口普查或统计的比例,不得征收人头税或其他直接税。 对于从任何一省输出地货物,不得征税。 任何商业或税收条例,都不得给予一省港口以优惠于他省港口的待遇;开往或开出一省的船舶。不得被强迫在他省入港、出港或纳税。 除根据法律规定的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提取款项。一切公款收支的定期报告书和账目,应定时予以公布。 共和国可以授予贵族爵位。凡在共和国属下担任任何有薪金或有责任的职务的人,经全国人大同意,可以接受任何国王、君主或外国接受任何礼物、俸禄、官职或任何一种爵位。 第十款发捕获敌船许可状;铸造货币;发行纸币;使用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货币;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或授予任何贵族爵位。 任何一省,未经全国人大同意,不得对进口货或出口货征收任何税款,但为执行本省检查法所绝对必需者除外。任何一省对进口货或出口货所征全部税款的纯收益供共和国国库使用;所有这类法律由全国人大加以修正和控制。 任何一省,未经全国人大同意。不得征收任何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或战舰。不得与他省或外国缔结协定或盟约,否则视为叛乱。 第 第一款:。八年,副总统地任期相同。总统和副总统按以下方法选举;每个省依照该省议会所定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人,其数目同该省在全国人大应有的全国人大议员和人大议员总人数相等。但全国人大议员或人大议员,或在共和国属下担任有责任或有薪金职务地人,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 选举人在各自省内集会,投票选举两人。其中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本省的居民。选举人须开列名单,写明所有被选人和每人所得票数;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将封印后的名单送共和国政府所在地,交全国人大议长收。全国人大议长在全国人大和各省人大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得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总统。如获得此种过半数票的人不止一人,且得票相等,各省人大应立即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该院应以同样方式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选举一人为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省为单位计票,每省代表有一票表决权;三分之二地省各有一名或多名人大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选出总统需要所有省的过半数票。在每种情况下。总统选出后,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人,即为副总统。但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全国人大应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副总统。 全国人大得确定选出选举人的时间和选举人投票日期。该日期在全共和国应为同一天。 无论何人,除生为共和国公民或在本宪法采用时已是共和国公民者外,不得当选为总统;凡年龄不满二十五岁、在共和国境内居住不满二十年者,也不得当选为总统。 如遇总统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责任的能力时,总统职务应移交副总统。全国人大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和副总统两人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任职能力时,宣布应代理总统的官员。该官员应代理总统直到总统恢复任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止。 总统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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