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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拷问 (第1/5页)
第七章 拷问 《艺品周报》登出了这次红帆会所展示假画的全过程。于博彦的话,也被齐有为经过录音整理以后原汁原味地登了出来,一时间古玩街的人们奔走相告:打眼是可以起诉的!以前总是吃个哑巴亏,对外好面子不敢讲,为什么不讲?不仅要讲,还要对簿公堂! 对于博彦的话最为关切和上心的是魏雨缪。他心里有鬼。他立马往实验中学跑了一趟,找于博彦询问:“你说可以对簿公堂,你有什么依据?” 于博彦拿出一本《民法解读》说:“这本书里面讲得很清楚,你要不信我就领你找个律师问问。” 魏雨缪忧心忡忡地说:“对,最好找个律师!” 于博彦便给校长打了个电话,说有点急事出去一趟。回头就领着魏雨缪走出校园,然后打车来到一家叫“彼岸”的律师事务所。一个叫李文周的律师接待了他们,李文周认识于博彦,一见面就亲亲热热地拥抱,把个魏雨缪冷落在一旁。接着,李文周问:“怎么,还是探讨‘打眼、捡漏、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吗?” 于博彦把魏雨缪推到李文周面前说:“我这位朋友初入古玩行,对这些问题还懵懵懂懂,麻烦你给他讲一下。我没有你那么深的法律知识,否则就不往你这儿跑了。” “好吧。”李文周递给魏雨缪一支烟,魏雨缪赶紧掏出打火机给两个人都点上。三个人都落座以后,李文周说:“‘打眼’与‘捡漏’是收藏界的两句行话。‘打眼’意为被打了‘眼’,是指收藏时被某些假象蒙住了眼睛,将赝品或次品当作真品或珍品。有时将真品看成赝品也称为打眼,但是一般情况下,打眼的意思多指前者。‘捡漏’指收藏者以较低的价格得到了价值较高的‘宝贝’。捡漏和打眼是收藏中的一对孪生兄弟,一方捡到漏的同时,另一方事实上是被打了眼的,因为他‘有眼不识金镶玉’,让别人拣到了便宜。通常‘打眼’和‘捡漏’主要是针对买者而言的,通过使诈使别人打了眼的出卖行为一般不被称为‘捡漏’。人们通常不会将‘打眼’和‘捡漏’与法律联系起来。其实‘打眼’和‘捡漏’这两种现象在民法和合同法上都能找到对应的规定。当代收藏中许多‘打眼’的现象是一方故意使诈的结果,可以归为民事欺诈范畴。而‘捡漏’现象也多属于民法上的重大误解问题。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此时于博彦插了一句:“老魏你记住,是《民法通则》试行意见的第68条。” 魏雨缪急忙点头。 李文周继续道:“欺诈通常必须是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有利于社会和他人的‘善意的谎言’不构成欺诈。我国的民法通则将‘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合同法中则将‘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不实意思订立的合同’规定为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由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也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说到这里,魏雨缪使劲回忆着他与沈月娟签订协议的全过程。难道说,还可以变更或撤销协议吗? 李文周继续说:“《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则撤销。可见,无论是因欺诈而被‘打眼’的一方,还是因‘捡漏’而处于‘重大误解’的一方,事实上都是可以凭借上述法律规定来为自己讨个公道和挽回损失的。我感兴趣的不是‘打眼’与‘捡漏’现象能否在法律上找到相关的规定,也不在于法律有何规定,而在于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为什么收藏现实中,因欺诈而被‘打眼’的一方或者因‘捡漏’处于‘重大误解’的一方都很少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呢?除了在拍卖会上买到所谓‘赝品’的收藏者偶尔起诉拍卖人外,我们几乎收集不到在民间交易或古玩市场交易中因‘打眼’或‘捡漏’而引发的诉讼案例。通过‘捡漏’淘到宝的买家常常会将自己的光荣历史到处宣扬,而被打了眼的卖家虽扼腕追悔,但却不会反悔。即便是因受欺诈而打了眼的收藏者也绝对不会声张,而是自认技不如人。‘打眼’现在已经被公认为是收藏者的必经程序了。我不想简单地将这种现象的原因归结为‘法律意识的谈薄’。现实中当然存在着法律意识低下的收藏者,可是法律意识较强、社会阅历丰富、学历层次较高的收藏者也大有人在呀。我们在分析社会问题时,往往会将一些现象的原因归结为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希望通过加强‘普法’提高公民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这种想当然的结论有时候可能是错误的。法律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在人们不选择法律的情况下,法律的作用就无法自行发挥出来。但是人都是理性的,如果社会成员大多愿意‘放弃法律’可能提供的救济,那他们的选择一定是有道理的。收藏中的‘打眼’与‘捡漏’现象就属于这种特例。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于博彦再一次插话说:“在‘打眼’和‘捡漏’问题上让古玩行的人们拿起法律武器,我估计是个漫长过程。因为一些‘习惯成自然’的思想意识在人们的头脑里根深蒂固。不过,只要不断加大对法律观念的宣传力度,总会有结果的。锯动就有末嘛!” 魏雨缪直听得心惊rou跳!他此时此刻真希望蓝海古玩行的人们动作慢些,思想观念转变得慢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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