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黑雾_ldquo;松川事件rdqu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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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dquo;松川事件rdqu (第13/14页)

人们总想知道毒药究竟是从哪儿弄来的,性质是怎样的。可是这始终也没有确定。”(见《法律时报》,昭和三十四年十一月号:《对”松川事件“的看法》座谈会记录)

    “松川事件”中也同样使用这篇发言中所指出的“整个来说,不妨认为被告是有罪的”这种办法。检察官既不能证明撬棍和扳子确实都是松川养路班的东西,也没有根据鉴定做出结论,肯定被告在现场上进行破坏工作时曾使用过活口扳子。如果只是以“这样一桩重大案件竟查不出犯人来,那太不便当了”为理由,而来制造关于凶器的可疑的论据,并断定为“物证”那可是个严重的大问题。

    我认为没有在现场上使用过的痕迹的活口扳子是假物证。刻有X·Y记号的撬棍如果不是与美军作战部关系很密切的、负责运输补给工作的部队所使用的一种野战工具,就是大兵为了好玩而用轨距系杆手制的工具。国铁方面最初所写的事故报告书上认为撬棍上有在工作中使用过的痕迹。这一点如今已经难以证实了。即便承认这一点,也不一定就足以证明是在松川的现场上使用过的。从上面的纵纹联系起来想,说不定它曾被派在我们所想象不到的其他用场上也未可知。总之,我的解释是:撬棍也和活口扳子一样,没有在现场上使用过,是真凶为了伪装而放在现场上的,他们接着就逃之夭夭了。

    十六

    下面再来谈谈失踪了的两块鱼尾板的问题。

    我敢说它们是“失踪了”据赤间供称,鱼尾板只“卸掉了一处”检察当局也一直坚持这种说法。然而大概是由于检查现场的结果觉察到仅仅卸掉一处是难以使列车翻车的,同时辩护团方面对这一点也进行了追究,所以到了第二审,检察官又重新拿出两块鱼尾板来,说是以前由于疏忽忘记拿出来的。

    但是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这两块板子是弯的,而鱼尾板被拆掉的地方是笔直的,那里的鱼尾板也应该是直的。因此,辩护人方面指出这两块大概是假的——即是说,检察当局恐怕是迫于无奈,才从别处随便拿了两块板子来搪塞的。

    我不能断定究竟是哪一边对。这里先就辩护人方面所坚持的鱼尾板是假物证的论点来考虑一下。这么说来,那两块真正使用过的鱼尾板已经消失、不知给藏到什么地方了。如果它们确实存在,检察当局一定一开始就会光明磊落地把这样足以使辩护团信服的物证拿出来。反过来说,也可以认为由于丢在现场上的鱼尾板只有一块,当局才唆使被告赤间说,在破坏工作中只卸下了一处。

    “关于藏匿鱼尾板的问题——?

    “山本检察官说,因为不知道有这样的鱼尾板,所以没有拿到原审的法庭上去。他自己也说,不知道这事是‘可笑’的。自然是‘可笑’的。山本本人不是在昭和二十四年十月间曾接到过关于鱼尾板的侦查报告吗?

    “检察官为了坚持供词的‘真实性’,在法庭上甚至对证人也蛮不讲理地强行诱导讯问,事后还制造了调查书。因此,他们当然不肯拿出与供词显然有出入的鱼尾板。检察官把鱼尾板藏匿起来,勿宁说是出于一般的人情之常。”(辩护人冈林的辩论要旨)

    这么说来,除了犯人以外,不可能设想有谁会拿走鱼尾板。犯人为什么单把两块鱼尾板拿走了呢?

    犯人既然故意把假装用过的撬棍和活口扳子留在现场附近的田里冒充“物证”那末他们为什么又把事后自然会引起疑问的两块鱼尾板运走了呢?

    这里令人联想起“下山事件”来。从下山总裁的遗体上失落了一些东西,那就是眼镜、领带和打火机。当时连附近一带的草丛里都搜遍了,终于也没有找到,如今已经成了一个隐谜。我想把下山身边丢失了这些东西和这两块鱼尾板下落不明的意义等同看待。

    也就是说,它们都是真凶的“战利品”也许这种说法会使听者感到很奇怪吧。但是在战场上,士兵经常抢夺战败者随身携带的一些东西当作“记念”悄悄归为己有这是日本士兵曾经在中国大陆上干过的事。至于外国兵,这种倾向就更厉害了。下山的打火机、领带和眼镜都是绝好的“战利品”因此,当然是不可能找得到的了。我很迂阔,写“下山事件”时竟没有注意到这事。这一次动手写“松川事件”才回转来想起这一点。

    我认为大概是凶犯们没怎么考虑到会引起什么后果,就半开玩笑地把两块鱼尾板当作“战利品”带走了。

    然而这次的情况和下山的打火机、领带、眼镜也有所不同。从下山身上剥下的东西可以放在口袋里。鱼尾板却又大又笨重,不易搬动。不过犯人有吉普一类的车子。我想这样来解释鱼尾板之谜。

    这件事引导我们去解决另一个矛盾。现在再回到留在现场上的撬棍,和扳子的问题上来——两件东西上头都没有指纹。广津先生说过大意是这样的话:犯人好像唯恐人家看不见似的特意在现场上留下这样的东西,是很可疑的。这一点大概是谁都会想得到的。

    但是这里又有另外一个矛盾。假若要在现场上留下物证,为什么偏偏留那种事后会令人怀疑是否使用过的、不足以说服人的物证呢?既然留,为什么不留下能使人人都信服的证据呢?关于那把活口扳子,至今在鉴定方面还争论不休。为什么不留个不需要采取如此烦琐的手续而一下子就能肯定的凶器呢?那样做,效果要好得多了。

    然而,有一个理由是,所使用的工具显然不是国铁方面具备的。进行破坏工作时大概也使用过铁锤,却没留下来。只是鱼尾板和螺栓帽上留有用铁锤击打过的痕迹。

    撬棍和活口扳子这两样东西上都没有留下指纹,想来犯人的用意是周密的,但对工作班来说,这是起码的常识。平素戴手套做工就远比不戴手套做工更符合他们的习惯。

    但是犯人们干完破坏工作后撤离现场时,也许注意到必须留下点“破坏工作的证据”于是,假物证撬棍和活口扳子就起了作用。但是他们却把应该留下来的鱼尾板拿走了。这个矛盾使人感到这一罪行的情节有首尾不相符的地方。

    在翻车的现场上,一根铁轨被移到离线路十三米的地方。原因虽然不明,但冈林的辩论要旨上说,从铁轨既没有弯曲,也没有歪过来这一点来看,令人想到它是十个以上有气力的彪形大汉半开着玩笑搬的。“半开着玩笑”这个词儿令人推测到实际进行破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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