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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八 (第4/6页)
布之使轻。轻重 之本,必由乎是,奈何而假于人?其不可二也。夫铸钱不杂以铅铁则无利,杂以铅 铁则恶,恶不重禁之,不足以惩息。且方今塞其私铸之路,人犹冒死以犯之,况启 其源而欲人之从令乎?是设陷阱而诱之入,其不可三也。夫许人铸钱,无利则人不 铸,有利则人去南亩者众。去南亩者众,则草不垦,草不垦,又邻于寒馁,其不可 四也。夫人富溢则不可以赏劝,贫馁则不可以威禁。法令不行,人之不理,皆由贫 富之不齐也。若许其铸钱,则贫者必不能为。臣恐贫者弥贫而服役于富室,富室乘 之而益恣。昔汉文之时,吴濞,诸侯也,富埒天子;邓通,大夫也,财侔王者。 此皆铸钱之所致也。必欲许其私铸,是与人利权而舍其柄,其不可五也。 陛下必以钱重而伤本,工费而利寡,则臣愿言其失,以效愚计。夫钱重者,犹 人日滋于前,而炉不加于旧。又公钱重,与铜之价颇等,故盗铸者破重钱以为轻钱。 钱轻,禁宽则行,禁严则止,止则弃矣,此钱之所以少也。夫铸钱用不赡者,在乎 铜贵,铜贵,在采用者众。夫铜,以为兵则不如铁,以为器则不如漆,禁之无害, 陛下何不禁于人?禁于人,则铜无所用,铜益贱,则钱之用给矣。夫铜不布下,则 盗铸者无因而铸,则公钱不破,人不犯死刑,钱又日增,末复利矣。是一举而四美 兼也,惟陛下熟察之。 时公卿群官,皆建议以为不便。事既不行,但敕郡县严断恶钱而已。 至天宝之初,两京用钱稍好,米粟丰贱。数载之后,渐又滥恶,府县不许好者 加价回博,好恶通用。富商jianian人,渐收好钱,潜将往江淮之南,每钱货得私铸恶者 五文,假托官钱,将入京私用。京城钱日加碎恶,鹅眼、铁锡、古文、綖环之类, 每贯重不过三四斤。十一载二月,下敕曰:“钱货之用,所以通有无;轻重之权, 所以禁逾越。故周立九府之法,汉备三官之制。永言适便,必在从宜。如闻京师行 用之钱,颇多滥恶,所资惩革,绝其讹谬。然安人在于存养,化俗期于变通,法若 从宽,事堪持久。宜令所司即出钱三数十万贯,分于两市,百姓间应交易所用钱不 堪久行用者,官为换取,仍限一月日内使尽。庶单贫无患,商旅必通。其过限辄违 犯者,一事已上,并作条件处分。”是时京城百姓,久用恶钱,制下之后,颇相惊 扰。时又令于龙兴观南街开场,出左藏库内排斗钱,许市人博换。贫弱者又争次不 得。俄又宣敕,除铁锡、铜沙、穿xue、古文,余并许依旧行用,久之乃定。 乾元元年七月,诏曰:“钱货之兴,其来久矣,代有沿革,时为重轻。周兴九 府,实启流泉之利;汉造五铢,亦弘改铸之法。必令小大兼适,母子相权。事有益 于公私,理宜循于通变。但以干戈未息,帑藏犹虚,卜式献助军之诚,弘羊兴富国 之算,静言立法,谅在便人。御史中丞第五琦奏请改钱,以一当十,别为新铸,不 废旧钱,冀实三官之资,用收十倍之利,所谓于人不扰,从古有经。宜职于诸监别 铸一当十钱,文曰“乾元重宝”其开元通宝者依旧行用。所请采铸捉搦处置,即 条件闻奏。”二年三月,琦入为相,又请更铸重轮乾元钱,一当五十,二十斤成贯。 诏可之。于是新钱与乾元、开元通宝钱三品并行。寻而谷价腾贵,米斗至七千,饿 死者相枕于道。乃抬旧开元钱以一当十,减乾元钱以一当三十。缘人厌钱价不定, 人间抬加价钱为虚钱。长安城中,竞为盗铸,寺观钟及铜象,多坏为钱。jianian人豪族 犯禁者不绝。京兆尹郑叔清擒捕之,少不容纵,数月间搒 死者八百余人。人益 无聊矣。 上元元年六月,诏曰:“因时立制,顷议新钱,且是从权,知非经久。如闻官 炉之外,私铸颇多,吞并小钱,逾滥成弊。抵罪虽众,禁jianian未绝。况物价益起,人 心不安。事藉变通,期于折衷。其重棱五十价钱,宜减作三十文行用。其开元旧时 钱,宜一当十文行用。其乾元十当钱,宜依前行用。仍令京中及畿县内依此处分, 诸州待进止。”七月敕:“重棱五十价钱,先令畿内减至三十价行,其天下诸州, 并宜准此。”宝应元年四月,改行乾元钱,一以当二,乾元重棱小钱,亦以一当二; 重棱大钱,一以当三。寻又改行乾元大小钱,并以一当一。其私铸重棱大钱,不在 行用之限。 大历四年正月,关内道铸钱等使、户部侍郎第五琦上言,请于绛州汾阳、铜原 两监,增置五炉铸钱,许之。 建中元年九月,户部侍郎韩洄上言:“江淮钱监,岁共铸钱四万五千贯,输于 京师,度工用转送之费,每贯计钱二千,是本倍利也。今商州有红崖冶出铜益多, 又有洛源监,久废不理。请增工凿山以取铜,兴洛源钱监,置十炉铸之,岁计出钱 七万二千贯,度工用转送之费,贯计钱九百,则利浮本也。其江淮七监,请皆停罢。” 从之。贞元九年正月,张滂奏:“诸州府公私诸色铸造铜器杂物等。伏以国家钱少, 损失多门。兴贩之徒,潜将销铸。钱一千为铜六斤,造写器物,则斤直六百余。有 利既厚,销铸遂多,江淮之间,钱实减耗。伏请准从前敕文,除铸镜外,一切禁断。” 元和三年五月,盐铁使李巽上言:“得湖南院申,郴州平阳,高亭两县界,有平阳 冶及马迹、曲木等古铜坑,约二百八十余井,差官检覆,实有铜锡。今请于郴州旧 桂阳监置炉两所,采铜铸钱,每日约二十贯,计一年铸成七千贯,有益于人。”从 之。其年六月,诏曰:“泉货之法,义在通流。若钱有所壅,货当益贱。故藏钱者 得乘人之急,居货者必损己之资。今欲著钱令以出滞藏,加鼓铸以资流布,使商旅 知禁,农桑获安,义切救时,情非欲利。若革之无渐,恐人或相惊。应天下商贾先 蓄见钱者,委所在长吏,令收市货物,官中不得辄有程限,逼迫商人,任其货易, 以求便得。计周岁之后,此法遍行,朕当别立新规,设蓄钱之禁。所以先有告示, 许有方圆,意在他时行法不贷。又天下有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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