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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六十九 (第6/14页)
籍,匠仍输作,军仍备cao,若非军匠,则遣还所隶州县追之。”诏从其奏。 初制流罪三等,视地远近,边卫充军有定所。盖降死一等,唯流与充军为重。然《名例律》称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如二死遇恩赦减一等,即流三千里,流三等以《大诰》减一等,皆徒五年。犯流罪者,无不减至徒罪矣。故三流常设而不用。而充军之例为独重。律充军凡四十六条,《诸司职掌》内二十二条,则洪武间例,皆律所不载者。其嘉靖二十九年条例,充军凡二百十三条,与万历十三年所定大略相同。洪武二十六年定,应充军者,大理寺审讫,开付陕西司,本部置立文簿,注姓名、年籍、乡贯,依南北籍编排甲为二册,一进内府,一付该管百户,领去充军。如浙江,河南,山东,陕西,山西,北平,福建,直隶应天、庐州、凤阳、淮安、扬州、苏州、松江、常州、和州、滁州、徐州人,发云南、四川属卫;江西、湖广,四川,广东,广西,直隶太平、宁国、池州、徽州、广德、安庆人,发北平、大宁、辽东属卫。有逃故,按籍勾补。其后条例有发烟瘴地面、极边沿海诸处者,例各不同。而军有终身,有永远。永远者,罚及子孙,皆以实犯死罪减等者充之。明初法严,县以千数,数传之后,以万计矣。有丁尽户绝,止存军产者,或并无军产,户名未除者,朝廷岁遣御史清军,有缺必补。每当勾丁,逮捕族属、里长,延及他甲,鸡犬为之不宁。论者谓既减死罪一等,而法反加于刀锯之上,如革除所遣谪,至国亡,戍籍犹有存者,刑莫惨于此矣。嘉靖间,有请开赎军例者。世宗曰:“律听赎者,徒杖以下小罪耳。死罪矜疑,乃减从谪发,不可赎。”御史周时亮复请广赎例。部议审有力者银十两,得赎三年以上徒一年,稍有力者半之。而赎军之议卒罢。御史胡宗宪言:“南方之人不任兵革,其发充边军者,宜令纳银自赎。”部议以为然,因拟纳例以上。帝曰:“岂可设此例以待犯罪之人?”复不允。 万历二年,罢岁遣清军御史,并于巡按,民获稍安。给事中徐桓言:“死罪杂犯准徒充军者,当如其例。”给事中严用和请以大审可矜人犯,免其永戍。皆不许。而命法司定例:“奉特旨处发叛逆家属子孙,止于本犯亲枝内勾补,尽绝即与开豁。若未经发遣而病故,免其勾补。其实犯死罪免死充军者,以著伍后所生子孙替役,不许勾原籍子孙。其他充军及发口外者,俱止终身。”崇祯十一年,谕兵部:“编遣事宜,以千里为附近,二千五百里为边卫,三千里外为边远,其极边烟瘴以四千里外为率。止拘本妻,无妻则已,不许擅勾亲邻。如衰痼老疾,准发口外为民。”十五年,又谕:“欲令引例充军者,准其赎罪。”时天下已乱,议卒不行。 明制充军之律最严,犯者亦最苦。亲族有科敛军装之费,里递有长途押解之扰。至所充之卫,卫官必索常例。然利其逃走,可干没口粮,每私纵之。其后律渐弛,发解者不能十一。其发极边者,长解辄贿兵部,持勘合至卫,虚出收管,而军犯顾在家偃息云。 译文 自汉朝以来,刑法沿革不一。 隋朝变更了五刑的条例,设置三奏的法令。 唐朝编写律令,宪全以礼为标准而增损。 宋采用唐律,然而更重敕令,法律没有记载的,便听从敕令。 因而法令时轻时重,没有二个正确的标准。 元朝制度,取所行一时的办案事例作为条规而已。 明朝初年,丞相李善长等说:“历代的法律,都以汉《九章》为标准,到唐代纔集其大成。 现在的制度应该遵从唐时旧制。”太祖采纳了他们的意见。 开初,太祖以元朝刑律任意而松懈为戒,判案使用重法。 不过这祇是权宜之计,并非以此为法则。 后来多次下诏整饬纠正,到洪武三十年纔倡明统一的制度,斟酌损益的条款,极其细致完备,让子孙遵守。 群臣稍有更改的意见,就以变乱祖制治罪。 而后来又生出弊端,是由于人们不懂法律,胡乱理解律令纲要,不能依真伪变化而按寅情处理。 于是根据律令而建立案例,又根据案例推衍案例,案例越多而积弊越多,以致无穷。 起初皇帝下诏朝廷内外御史官,以讲读一条律令来考核有关官吏。 那些不能讲清楚的官吏按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罚,希望人人都懂得律令的意思。 可是沿袭久了,就被当作一种空泛的形式。 由此jianian吏枉法,任意减轻加重。 至于法律条文的设立,有的取自皇上裁决、临时处治,有的因罪在八议之内不能擅自提审、有的因一切疑案罪名难定、以及法律没有正式条文适用者,并不是说朝延可以任意决定人的生死。 而英宗、宪宗以后,上面的慎重怜恤之心衰微,密探之风炽盛。 巨jianian大恶,案如山积,祇要圣旨从宫中下达,就放纵不追问;有的人本来没有该死的罪,只要一张纸条便会被关进钦犯监狱,祸害特别惨烈。 因此综观明代刑法概况,而以厂、卫终结。 东厂特务的姓名,列传部分记载不全,列在此处,以备考查。 明太祖平定武昌之后,就与臣下商议律令。 昊元年冬十月,太祖任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球,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告谕他们:“法律贵在简洁恰当,使人容易明白。 若是条目头绪繁多,或者同一罪有两种判法,可轻可重,司法官吏就会借机谋私作弊,这不符合法律的意旨。 鱼网太密,则水中无大鱼;法网太密,则国内无没有受刑的臣民。 诸位悉心比较研究,每天写出些刑名条目奏上来,我亲自斟酌裁择。”太祖每次驾临西楼,都召见诸臣,赐坐,与他们随便讲论律文要义。 十二月,律书写成,共有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 太祖又怕小民不能都知道法律,命令大理卿周桢等取出所定律令,除了礼乐、制度、钱粮和选法之外,凡是与民间事携有关的条文,分类编辑成册,解释其意义,颁发给郡县,称之为《律令直解》。 太祖翻阅此书,兴地说:“我的臣民可以少犯过错了。”洪武元年太祖又命令儒臣四人同执法官讲习《唐律》,每天上奏二十条。 五年,制定宦官禁令及亲属们互相隐瞒的法律,六年夏,刊印《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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