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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六十九 (第7/14页)
宪纲》,颁发给各部门。 当年冬天,太祖下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细制定《大明律》。 每上奏一篇,皇帝就叫张贴于两边廊庶下,亲自加以裁夺。 等律书修成,翰林学士宋濂写表进奏道:“臣于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次年二月律书修成。 篇目完全以《唐律》为准,称作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和名例。 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作律文一百二十八条,将旧有法令改为律三十六条,根据需要制定律文三十一条,采撷《唐律》作为补遗一百二十三条,总共六百零六条,分为三十卷。 有的增补,有的删削,有的沿袭旧制,务求轻重合宜。”九年,太祖发现律条还有不恰当的,命令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详细讨论,改正了十三条。 十六年,又命令尚书开济定下诈伪罪的律绦。 二十二年,刑部官员说:“近年来条例增损不一,以致断案失当。 请求将律绦按类编印颁行,使朝廷内外都知道应遵守的规则。”于是太祖命令翰林院会同刑部官员,取近几年增加的条文按类附入《大明律》,改《名例律》,放在篇首。 总共三十卷,四百六十绦。 《名例》一卷,四十七条。 《吏律》二卷,职制十五条,公式十八条。 《户律》七卷,户役十五条,田宅十一条,婚姻十八条,仓库二十四条,课程十九条,钱债三条,市廛五条。 《礼律》二卷,祭祀六条,仪制二十条。 《兵律》五卷,宫卫十九条,军政二十条,关津七条,厩牧十一条,邮驿十八条。 《刑律》十一卷,盗贼二十八条,人命二十条,斗殴二十二条,骂詈八条,诉讼十二条,受脏十一条,诈伪十二条,犯jianian十条,杂犯十一条,捕亡八条,断狱二十九条。 《工律》二卷,营造九条,河防四条。 绘制五刑之图两类。 第一类五种:笞,杖,徒,流,死。 笞刑五等,笞打十卞到五十下;每十下为一等相加减。 杖刑五等,杖打六十下到一百下;每十下为一等相加减。 徒刑五等,罚苦役一年杖打六十下,一年半杖打七十下,二年杖打八十下,二年半杖打九十下,三年杖打一百下;每打十下及罚苦役半年为一等相加碱。 流刑三等,流放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都杖打一百下;每五百里为一等相加减。 死刑两种,绞和斩。 五刑之外,徒刑有总徒四年,遇惯例碱刑一年的,有准徒五年,判斩、绞、杂犯减等的。 流刑的处理有安置,有迁徙,离乡一千里的,杖打一百下,准徒二年,有迁出长城外为民,罪行严重的称为充军。 充军之刑,明初只有去边境屯田。 后定下制度,分为极边、畑瘴、边远、边卫、沿海和附近几等。 充军有终身,有永远二等。 两种死刑绞、斩之外,有凌迟,用来处决大逆不道的那几种罪犯。 充军和凌迟,不在五刑正例中,所以刑图不列。 凡是服徒、流之罪而重犯者,流放刑徒归原发配处所,依工户、乐户留住法处罚。 三种流放刑徒都判处杖刑一百下,拘役三年。 拘役,指流放刑徒当初只是安置边荒居住,现在加罚苦役,即唐、宋所说的加役流。 服徒罪者重犯,归原服役处所,依所犯之罪判决杖数和年限,服苦役不得超过四年。 第二类刑图有七种刑具:笞,杖,讯杖,枷,扭,索和镰铐。 笞具,大头直径二分七厘,小头减一分。 杖具,大头直径三分二厘,小头碱如同笞具之敷。 笞、杖都以荆条制作,都打臀部。 讯杖,大头直径四分五厘,小头减如笞、杖之数,用荆绦制作,打臀部和大腿。 笞、杖和讯杖,都长三尺五寸,用官府下达的式样校核,不准用皮筋粘附东西或装上钉子。 枷,从十五斤到二十五斤,将长短轻重的数值刻在上面。 枷长五尺五寸,头宽一尺五寸,扭长一尺六寸,厚一寸。 犯了死罪的男囚徒使用它。 索是铁做的,用来拘系轻罪犯,长度为一丈。 镰,做成铁连环,用来系足,囚徒戴着它劳动,重三斤。 又绘制丧服之图八种:同族亲戚有犯罪者,视丧服等差定判刑的轻重。 这是因礼法而定律义。 对养母、继母和长养自己的庶母都服丧三年。 如果殴打或杀害她们与殴打或杀害嫡母同罪。 焉兄弟之妻都服丧三个月。 亲戚间互相隐瞒罪行,罪得以递减。 为公公、婆婆都服斩衰三年,打、杀、设骂他们的,与其夫打杀馒骂他们同罪。 为姨妈的儿子、舅舅的儿子和姑姑的儿子都服总麻,他们互称表兄弟,不得联姻。 大恶有十种:称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即使碰到常赦也不宽恕。 贪官污吏的赃物有六种:监守自盗,常人盗,偷窃,枉法,不枉法,坐脏。 执法应当奏请商议的有八种:议亲戚,议故旧,议功劳,议贤良,议才能,议勤奋,议尊贵,议宾客。 太祖告谕太孙说:“此书首列两类刑图,次列八礼图的原因,是为了重礼。 想到愚民无知,如果在刑律本条下就注明宽大怜悯之令,愚民一定会轻视刑律而犯法。 故本着宽厚惜人之意,将它们全都列在《名例律》中。 善于施行法律者,领会其旨意即可。”太孙请求更改其中五条以上,太祖看了,觉得很好。 太孙又请求道:“倡明刑罚是为了辅助教化。 凡是同五伦相关的地方,最好一律枉屈法律,伸张人情。”于是太祖下令改定七十三绦,又传谕太孙:“我是治理乱世,所以刑法不得不重。 你是治理和平之世,刑罚自然应该轻一些。 这就是刑罚要随时代治乱时轻时重。”二十五年,刑部说,律条和条例不合的应该重新制定。 太祖认为条例只是临时变通的措施,确定了的条律不可更改,不采纳刑部的意见。 铿武三十年作成《大明律诰》。 皇帝驾临午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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