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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六十九 (第9/14页)
官吏投机取巧,藉之为私利服务,法律渐被搁置不用。”于是皇帝将奏章下达尚书白昂等,命令他们会同九卿拟议,增设历年办案条例中经久可行者二百九十七条。 皇帝选出其中六个事例,叫再行商议上报。 九卿坚持原议,最终没有改动。 但自此以后,法律和条例一起通行,法网渐渐细密。 王府禁例有六条,诸侯王无故出城要处罚,其法尤其森严。 嘉靖七年,保定巡抚王应鹏进言:“正德年问,新增审案条例四十四款,深深切中案情法规,都应该把它们编进刑律。”皇帝不采纳他的意见,只下了一道诏令:伪造图章与偷窃打劫犯罪三次的,不得使用“可矜”之例。 刑部尚书胡世宁又请求编写断案新例,皇帝亦命令只依律文和弘治十三年钦定的条例行事。 到二十八年,刑部尚书喻茂坚说:“自从弘治年间制定律例,到现在已五十年。 请求诏令臣等会同三个法律部门,阐明《问刑条例》和嘉靖元年以来钦定的事例,让人们永远遵守。 弘治十三年以后,到嘉靖元年以前的案例,虽然已经奉诏革除,但有的因事列条陈述,议定精当值得采纳的,亦应详加查核。 如果主管官吏乱引条例,故意重判,应废黜处罚。”遭遇喻茂坚离任,皇帝下诏尚书顾应祥等议定,增加到二百四十九条。 三十四年,又根据尚书何鳌之言,增补九个案例。 万历时期,给事中壹昱请求续增条例。 到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等人于是辑录嘉靖三十四年以后诏令以及宗藩军政条例、捕盗条规、漕粮运输议单中与刑名有关的内容,以律条为正文,案例为附注,共三百八十二条,删除了世宗时的苛令特别多。 崇祯十四年,刑部尚书刘泽深又请求议定《问刑条例》。 皇帝认为律条应该严格遵守,案例有增减,同一种情况而有两三个事例的,删定统一为好。 然而当时法律正峻急,百官补过还来不及,议定没有来得及实行。 太祖制定法律,历代君主沿用,没有敢轻易改动的。 遇到一时需耍变通,则或者发诏令,或者起于朝臣的奏议。 凡是有关治国大政的事,能够施行的,不可以不详细记载。 洪武元年,太祖训谕各部大臣:“审案应当公平宽容,古代用法,祇要不是大逆不道,处罚仅限于当事人。 小民犯法,不要连坐。”尚书夏恕曾经援引汉法,请求把谋反者夷灭三族的文字写进明律。 太祖说:“古时候,父子兄弟有罪不相牵连,汉沿袭秦代旧法,太苛重。”拒绝了夏恕的奏议。 有一小民,其父因被诬陷入狱,做儿子的申诉到刑部,执法官判他越级诉罪。 太祖说:“儿子为父亲申诉冤情,是出于最真的感情,不能判他的罪。”某人的儿子犯法,做父亲的行贿请求赦免,御史决定连父亲一起办罪。 太祖说:“儿子判了死罪,父亲挽救他,是人之常情。 只处理那个儿子,赦免他的父亲。”十七年,左都御史詹徽禀告:一人殴打孕妇致死,按法律判处绞刑,他的儿子请求代父而死。 大理卿邹俊发言:“子代父死,其情可悯。 但是死去的孕妇是两条人命,犯人触犯了二死的律条,与其让罪犯活命,不如保全其无辜的儿子。”太祖诏令按邹俊所说办理。 二十年,詹徽提出:“有军人犯法,应当受杖刑,此人曾经两次犯罪而两次赦免,应一并论处前罪,判他死刑。”太祖说:“以前的罪行既然已经宽恕,又拿来审判就不孚信用了。”于是把那人杖打一顿遣发了他。 二十四年,嘉兴通判庞安抓获了贩卖私盐的人押送京城,而用这些盐奖赏抓获者。 户部官员因他违反条例规定,罚他赔偿盐交入官府,还责成他交待罪状。 庞安说:“律文是万世不变之法,而条例是一时的旨意。 如果现在依案例行事,则与律内对不是正式供职逮捕罪犯的人给予奖赏的规定不合,自相矛盾,这会在天下人面前丧失信用。”太祖认为他说得对,下诏按律文办理。 永乐二年,刑部说河间有一个小民控告自己的母亲,主事官反倒要判母亲的罪。 皇帝下诏逮捕那个儿子和主事官,判他们的刑。 三年,议定文职官与朝廷内外旗军校官军民人等凡是犯了重罪的,依法判罪,罪轻的免于判决,记下所犯的罪。 有不应侵害他人等项以及罪行严重的,临时上奏请示。 十六年,严定官吏贪污受贿的禁令。 开国时,太祖严惩贪官,下诏食污受贿者不可宽赦。 又命令刑部:“受贿的官吏与行贿的人一同判罪,将犯法者全家迁移到边疆。 把此条写入律令。”时间长了执法懈弛,所以又重申命令。 二十九年,大理卿虞谦进言:“诳骗罪,律文规定应判杖刑而后流放,现在却砍下犯人脑袋挂在树上,不是诏书的旨意。”皇帝下令按律文判刑。 宣德二年,江西按察使黄翰说:“民间没有户籍的家伙,喜欢挑起诉讼,总让那些老幼残病的男女诬告平民,必得再议定有关虚言诬告的加罚的条例纔行。”于是制定老幼残病男女诬告人,罚纳款赎罪的条例。 后来孝宗时,南京有十余人犯诬告罪,按例发配长城以北为民。 而年纪超过七十岁,按法律当交银子赎罪的,另外制定律令,凡是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和残疾人犯,依法判罪。 按例应充军入哨卡、长城外为民的,仍旧依法遣送。 如果年纪八十岁以上或病重,又判处永远戍边的,则将其子孙发遣出去,罪不到充军起初制度规定,凡是贪脏枉法的官吏,不分人在南方或北方,全部发配到北方边防卫所充军。 正统五年,行在所三法司共同上奏:“洪武年问制定法律时,钱贵物贱,所以枉法贪脏达到百二十贯的贪官污吏,免于绞刑而充军。 现在钱贱物贵,假若以财物折算钱达到一百二十贯枉法贪脏,全部发配充军,轻重就失调了。 今后接受枉法贪脏按法律该处绞刑的文职官吏,折合脏钱在八百贯以上者,全部发配北方边防卫所充军。 受贿数量不及前者的,按现行律例发落。”皇帝听从了三法司的意见。 八年,大理寺奏:“法律规定盗窃抢劫者初犯在右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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