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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七十 (第10/13页)

自杀死了他,与此同罪。

    就是所谓家属人等,自然包括兄弟在rou,可以按此类推。

    凡是判决囚犯,每年朝审完成后,法司将死罪案上奏请旨,刑科三次覆奏后,取得圣旨,即行刑。

    京城以外的执法机构上奏死罪决案单,在冬至前进行,由会审决断。

    正统元年,下令重罪犯三次覆奏以后,仍请求给予驾帖,交付锦衣卫的监刑官,由其领校尉到法司,带囚徒赴刑场处决。

    又有规定,临处决的罪囚如果喊冤,值守登闻鼓的给事中将状子密封上奏,而在校尉手上批字,让其乘车赶赴刑场,暂停行刑。

    嘉靖元年,给事中刘济等因罪囚廖鹏父子和王钦、陶杰等颇有宫内人物帮忙,害怕皇上不能决断,于是进言:“往年三次覆奏完成后,等到驾帖来已经是中午,犯人击登闻鼓仍要接受他的诉词,待报到宫中快到未申之时了,等再请示按原判执行,时间已过酉时,这很不符合在刑场处决,以示众人抛弃的精神。

    请求从今以后处决犯人,在未时之前完成。”皇帝应允。

    七年,定下规则,重罪犯有冤情,家属在其处决前一天击登闻鼓,第二天午时前下达结论,过午时即行刑,不再回奏。

    南京处决罪囚,则没有刑科覆奏之例。

    弘治十八年,南刑部上奏三个拟立即处决的案犯,大理寺已审查通过,皇上将其下达法司讨论,法司上奏说:“在京的重罪犯,间或有立即处决的,审查通过后奏请,到刑科三覆奏之后,还有蒙恩典仍旧叫监禁等候会审的。

    南京没有覆奏之例,请求等秋后审判完毕,分类上奏待皇上定夺。

    若有罪大恶极,难依常例报批的,另写奏章请旨处决,书写成诏令。”皇帝下诏认可。

    各省处决囚犯,永乐元年有定制,有百人以上的死囚,皇帝派御史监督审判执行。

    弘治十三年,规定每年派遣监督审判处决的官员,都在霜降后到达所在地,限期向皇帝复命。

    凡遇到大庆典和灾荒年都要大赦天下,然而赦罪分常赦、不赦和特赦三种。

    犯十恶罪及明知故犯的不赦。

    律文规定:“赦免出狱以临时定罪名,特赦免罪或降等减刑从轻处理的,不在此例。”十恶之中,不睦之睪又在遇赦原宥条例内,这是不赦者也得赦。

    若传旨施行赦免,不另定罪名的,则仍依常赦和不赦的法律办理。

    从仁宗开始订立三十五条赦令,都是杨士奇代为起草的。

    其条令完全废除了永乐年间的弊政,历代嗣君都遵从它。

    凡是不便于民众的先朝法规,都援引先君的遣诏或登极诏革除。

    凡是将被赦前的事情当罪行告发别人犯罪的,用所告之罪反判惩治他。

    弘治元年,有名叫吕梁山的小民等四人,犯偷窃抢劫杀人罪被判死刑,遇大赦,都御史马文升请求将他们免死戍边,皇帝特下命令依法斩决。

    世宗虽然屡屡下令停刑,却对于不能赦免的更加谨慎。

    朝廷大臣多次援引赦令,请求原宥在“议大礼”要案中犯事和进言的诸臣,皇帝愈加坚持不允许。

    到嘉靖十六年,同知姜辖惨杀平民,都御史王廷相奏请发配到长城以北,皇帝却专门下令按诏书赦免,反而责备王廷相等违诏。

    四十一年,三殿落成,群臣请求颁发大赦令。

    皇帝说:“赦免是小人的庆幸。”不答应。

    穆宗即位皇恩浩荡,苦役流放的人犯即使已到发配地,都允许释放返回,那些地方是诸臣被贬谪的流放地。

    明朝一代的刑法大概总述于下。

    太祖开国之初,以元末官吏贪婪为戒,以重法严厉惩治贪赃官吏,将各司犯法者名单张贴在申明亭里,以示警戒。

    又命令刑部,凡是官吏犯贪赃罪的,先宽宥复职,将其遇错书写在家门上,令其自我反省。

    坚持不改的,依法论罪。

    皇帝多次颁发犯谕、戒谕和榜谕,都以刑罚垂示,布告天下。

    到十八年写成《大诰》,作序道:“各职官有敢不急公事而务私事者,一定要穷究其原委并办其罪。”所惩治的犯三《诰》所列凌迟、砍头示众、灭族之罪者,至少千百人,弃市以下罪犯数以万计。

    贵溪儒士夏伯启叔侄切断手指表示坚决不做官,苏州人才姚润和王谟被官府征召而不到任,全都诛杀而没收其家产,亲属为奴。

    “天下士大夫不为君用”的罪名由此而设。

    其《三编》稍为宽容些,然而其所记载的进士、监生的罪名繁多,从一犯到四犯的仍有三百六十四人。

    幸丽都没有处死,大都戴着斩罪还职做事。

    推究京官和地方官贪污的起源,以六曹为罪魁,郭桓为死罪之首。

    郭桓,是户部侍郎。

    皇帝怀疑北平二司官吏李或、赵全德等与郭桓同伙牟利,自六部的左右侍郎以下一律处死,脏银七百万两,犯官供词牵连直隶省诸官吏,拘捕处死者数万人。

    核查赃款窝藏之处遍天下,民间的中等人家大抵都因此破产。

    当时的人全都归咎于御史余敏和丁廷举。

    有人以此进言,皇帝于是亲手写诏书列数郭桓等人的罪行,而判右审刑昊庸等人以极刑,以压天下之怨,说:“朕下诏主管官员查处jianian邪,不料又生jianian邪扰害我百姓,今后犯此罪者遇赦也不宽宥。”在此案之前十五年,空印之案发。

    每年布政司和府州县官吏要到卢部验核钱粮、军需诸事,因为路逮,预备盖有官印的空白文书,遇到户部驳回原拟钱物数即改写在空印文书内,习以为常。

    等到此事泄露,皇帝怀疑其中有人干坏事,大怒,诸长吏判处死刑,副职打一百棍发配戍边。

    宁海人郑士利上书申诉冤情,又杖责一顿发配戍边。

    以上两案所杀的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

    而胡惟庸和蓝玉两案,受株连被处死者将近四万。

    然而有时也根据国家大体,有所宽赦。

    沅陵知县张杰犯罪罚输作,自言其母贺氏,在元末乱世而守节,目前年老无人赡养。

    皇帝说这可以激励风俗,特别赦免了他,给他俸禄,使其能对母亲养老送终。

    给事中彭与民犯法被拘捕,其父为他上表诉说哀情。

    皇上立即释放了他,而且还赦免了同案被抓的十七人。

    有一个死囚犯,其妻妾来诉说丈夫的冤枉,法司请求将其妻妾黥面。

    皇帝认为妻妾为丈夫申诉,是其职分,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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