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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七十 (第9/13页)
法,发配他们戍边。 宣德时规定,越级上诉案情属实的,免于问罪;不属实的,仍发配戍边。 景泰年间,越级上诉不问属实与否,一律发配长城外充军,后来不再照此办理。 登闻鼓,洪武元年设置于午门之外,由一个御史每天看守。 规定如果不是天大冤枉或机密的、重要的案件,不得击鼓,一击鼓就引见上奏皇帝。 后来将登闻鼓移到长安右门外,六科和锦衣卫轮流收擎鼓人诉状去见皇帝。 待圣旨下达,校尉领取驾帖,送呜冤者到有关部门审理,欺蒙阻碍者问罪。 龙江卫有个小吏犯错误,罚他抄写文书。 正值其母亲去世,小吏请求回家守孝,吏部尚书詹徽不允许,小吏就击鼓呜冤。 太祖狠狠责备了詹徽,让这个小吏回家守完丧。 永乐元年,有个县令因受贿判戍边,击登闻鼓陈述情况。 皇帝将此下达法司处理,此人说:确实受了贿,因为年老糊涂,希望皇上哀悯。 皇帝为其主动认罪的诚心所感动,枉法原谅了他。 宣德时,在登闻鼓旁值班的给事林富说:“有二十七个重罪犯,因jianian邪抢劫要被判刑,来击鼓诉冤,亵渎扰乱,不可原谅。”皇帝回答:“设置登闻鼓,正是为了下情上达,怎么能叫亵渎扰乱?今后凡是阻碍鼓q岛冤的,问罪。”凡是有告发原审案官的,成化年间议定,须核实后,纔逮捕审问。 弘治时,南京御史王良臣弹劾指挥周恺等仗势贪污受贿行为,周恺等人于是反告王良臣。 皇帝下诏南京法司逮捕王良臣并予会审。 侍郎杨守随说:“这样做与旧规定不合。 请求从今以后,不管官吏还是军民上奏诉案,牵连别的事情,指控原审官的,立案但暂不执行0所奏之事仍叫人问讯结案,凭空说谎者问罪,原审官枉法错判者亦问罪。”皇帝将此奏议下发到三法司。 法司回禀按他说的办,皇帝采纳。 洪武二十六年以前,刑部命令主事厅会同御史、五军断事司、大理寺和五城兵马指挥使官,判决罪囚。 二十九年,又派锦衣卫官员参与进去。 此后只由主事会同御史,将笞杖之罪在判决厅判决之后,附于案卷末,奉旨判决者于次日复命。 万历年问,刑部尚书孙丕扬说:“断案不能迅速进行,是因为文书传送的牵制而已。 审判完成之后,刑部和大理寺各立长单,刑部要送审的编号登记,次日即送大理寺。 大理审查认可后,次日即交还刑部。 谁出差错追问谁的责任,这样可望办事完满。 至于检查判决,命令御史三、六、九日按例会同进行,其余日子只会同大理寺官员,以便迅速遣送犯人。 苦役、流放以上罪犯,部、寺详加审讯。 犯笞、杖小罪的,就听任刑部官处理。”皇上下令照此实行。 所有已经审讯记录在案的囚犯,应判决者限三日以内判决,应发遣者限十日以内发遣,超过限期按天数计算笞责。 罪囚因滞留监狱而死,责罚判苦役,这是旧例。 嘉靖六年,给事中周琅说:“近来狱吏苛刻,犯人不管轻罪重罪,一概加以捆绑禁闭。 案子无论新旧,动辄拖延敷月一年。 在官吏的神色意旨之下,判罪奏请还未完成,囚犯的骨骸都腐烂了。 何况偏远闭塞的州县,督察不到,jianian邪凶悍的吏卒靠着监狱渔利,或克扣囚犯口粮而使之困厄,或将囚犯移到污秽臭浊的地方使其受苦,各种痛楚交加,囚犯十个没有一个活着出来。 臣看见律令记载,凡是拘捕囚犯。 老人病人必须单独囚禁,轻罪重罪分开,枷扭垫席必须按时整顿,冷酒暖匣必须按时备好,无家的囚犯发给衣服,有病的给予治疗,关押留牢有条规,判决遣放有诏令。 这是祖宗的良法美意,宜命令臣下共同奉行。 凡是被捕已有些时日的囚犯,无论结案、未结案,还是患病、死亡的,各登录于文册,申报给长吏,按照其结案的快慢,患病死亡的多少,计算功罪而决定升降。”皇帝认为周琅谎得很对,并下令京城内外凡有用刑罚峻刻而伤人性命的官吏,即贬斥为民,即使才能和cao守可观,也不得推荐使用。 凡是京城内外一切审判官,只能对死罪和盗窃抢劫重犯上刑拷问,其余罪犯只用鞭扑常刑。 酷吏常用梃棍、夹棍、脑箍、烙铁和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或灌鼻、钉指头,用直径一寸粗的棒子、没有去棱节的竹片打,或抽打背部、两踝致伤以上者,一律上奏请旨,罪行严重的充军。 停止行刑之月,从立春以后到春分以前。 停刑之日,是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日和三十日,每月总共十天。 检验尸体的伤情,由照磨司从刑部领取一张印尸图,委托五城兵马司依法检验,在府裹则由通判、推官检验,在州县则由长官亲自检验,不得委托下属代行。 贫穷不能自给的狱中囚徒,洪武十五年规定,每人每天给米一升。 二十四年废除此规定。 正统二年,因侍郎何文渊进言,皇帝下诏按旧章办,并下令有收缴的赃物、破衣服可以分配给这种罪犯。 成化十二年,皇帝命令有关官员买药物送到刑部,又广设惠民药局,治疗囚犯。 至正德十四年,囚犯所需的煤炭、食油和药料,都规定了额银数量。 嘉靖六年,将有劳力的罪囚运炭,折合银两买米,每年输米约五百石入刑部粮仓,就停止接收。 冬天发放棉衣棉裤各一件的事,由提牢主事验明后分发。 犯罪要籍没其家财的,洪武元年规定,除反叛以外,其它罪犯只没收田产和牲畜。 二十一年下诏,犯谋反、大逆、jianian党及伪造钱钞罪的人,籍役资产、人口,而把农具耕牛还给他们。 所有应该查抄没收的罪有:jianian党、谋反大逆不道、jianian党首恶、造伪钞、杀害别人一家达三人、为首采生人祭祀与拆割人体者。 明初《大诰》所定有十条,后来不曾使用。 复仇,只有祖辈和父辈被殴杀有律条,载:“祖父母、父母被人所杀,而子孙擅自杀死凶手,杖六十下。 其在现场复仇杀死的不问罪。 其它亲属人等被人杀死而擅自杀死凶手,杖一百下。”若罪人按法律当判死刑,已被拘捕,而拘捕者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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