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章七十 (第6/13页)
办法,然后上奏。 呈奏之后,抄录圣旨数份,分送四辅官、谏院官和给事中,复核无异之后,再上奏施行。 遇到疑案,,则四辅官加封驳回。 遇了一年,撤销四辅官之职,于是下令议案之事全部归于三法司。 十六年,皇帝命令刑部尚书开济等,议定五六天到十天的三审五覆奏之法。 十七年,建三法司官署于太平门外钟山之北,取名叫贯城。 太祖下诏说:“贯穿七星如同串连珍珠,环绕成象名叫天牢。 天牢中部空虚则表明刑罚平正,官吏没有徇私枉法,所以狱中没有囚犯;贯内空间有星甚或有几颗,则表明刑罚繁苛,刑官不称职;有星而明亮,就是有无辜的贵人身陷囹圄。 现在模仿天道设置法司,你等诸法司要各慎其职,按天道行事,让天牢中空,希望不负朕造作之意。”又训谕法司官:“布政和按察司所拟定的刑名,其中若有人命要案,一律上奏转达刑部和都察院考察,然后大理寺详细拟定处理办法。 将此写成诏令。”刑部有十三个清吏司,审理各布政司的刑事案件,而陵园护卫、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诸官曹和两京州郡官员,也分属各司。 按察司全名为提刑按察使司,算是京城之外的法司,有副使、愈事作辅助官,分别审理各府县的事务。 在京城,判处笞刑以上的罪,都由刑部议定。 洪武初年判案,鞭笞五十下的由县里判决,杖八十下的由州襄判决,杖罚一百下的由府里判决,判苦役以上将审讯结果呈送行省。 文书转呈驳回的程序繁复而贿赂风行。 皇帝于是下令中书省和御史台详加审定案件,将各司每月上报改为每季上报案件,以每季上报的案例,按类分为每年上报。 凡是府州县的一切轻重罪犯,都依法判决。 违律枉法的官吏,由御史和按察司纠察检举。 到二十六年定下制度,布政司及直隶的府州县,笞杖之罪就地判决行刑;苦役、流放、迁徙、充军和杂犯死罪之人押解到刑部,审查登录后下面再执行。 死囚犯的罪名上呈刑部,详细复议认为合律的,待大理寺复核,认为公正,将其收进监狱等候处决。 那些要立即处决的重罪犯,上报批准,即奏请派官员前往行刑。 案情不明或判决失当的,大理寺驳回改正,如果重审后上报驳回三次,而仍旧改拟不当,将主持审讯的官吏上奏弹劾问罪,叫做照驳。 如果疑案消除,判定罪名,囚犯翻供,则改调刭别的衙门审判。 如果两次翻供不服,则将材料全部上奏,会同九卿审讯,叫做圆审。 到三四次审讯后还不服,然后请求皇帝下旨裁决。 垂统四年,对直隶省内判决遣送的制度稍加变革,苦役流放就地判决遣送,判死罪则上奏。 成化五年,南大理评事张钮说:“南京的法司多用严刑,强迫囚徒自诬服罪,那些被纠察的案例也不过祇是改正,宣布无罪,这与法律旨意很不相合。”皇帝因此下诏大理寺参验复审刑部制度。 弘治十七年,刑部主事朱鎏说:“刑部罪犯送到大理寺,寺官祇应当驳正错案,不应当用刑。”大理卿杨守随回答:“刑具是永乐年间设置的,不可废弃。”皇帝认为他说得对。 会同诸官审讯之例,定于洪武三十年。 当初制度,有大案一定由皇帝亲审。 十四年,又命令法司判罪,按照法律进行,然后上奏,由翰林院、给事中和春坊正字、司直郎会同复议,认为公允,再批覆奏议判决。 至此设置政平和讼理两面旗施,审讯罪囚宣布罪行。 皇帝诏谕刑部说:“从现在起,判决罪囚只有武臣和死罪由朕亲自审问,其余罪犯都将其所犯之罪奏上,然后将犯人引到承天门外,叫行人官拿着讼理施,向罪囚传达圣旨;对无罪应予释放的,则举着政平施,宣布皇帝的恩德而释放。”接下去又命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和詹事府,偶尔还有驸马到场听讼,把受冤枉的记下来,将实情上奏。 没有冤屈的犯死罪以下都按律论罪,各种杂犯准许赎罪。 永乐七年,命令大理寺官员领着法司所判的囚犯赴承天门外,行人拿着符节传达圣旨,会同府、部、通政司和六科等官员审核记录案情,就像洪武时的制度一样。 十七年,皇帝下令,把京城以外的死囚重罪犯,一律带到京城审核记录案情。 仁宗时特别下令内阁学士会审重罪犯,案情可疑的再审一次。 宣德三年上奏重罪犯,皇帝下令多方官员复审,说:“古代断案,一定要咨询三公九卿,以便符合最公道,重视小民性命。 你们前去共同复謇,不要让人枉死。”英国公张辅等返回上奏,申诉冤情的囚徒有五十六人,皇帝命令法司重新调查核实,并引以为深戒。 天顺三年,皇帝下令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重罪犯,叫做朝审。 后来历朝都奉行此制。 成化十七年,命令司礼太监一名,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员,在大理寺复审罪案,叫做大审。 南京便命令内守备实行。 从此定下制度,每五年便举行-次大审。 起初,成祖制定热审制度,英宗特令实行朝审,到现在又有大审,大审后定为可怜悯、可怀疑的便释放,曾一度比热审时翻倍。 内阁参与审案一事,从宪宗时废除,到隆庆元年,高拱又推行。 按旧例,朝审时由吏部尚书执笔,是高拱当时正好兼任吏部尚书的缘故。 到万历二十六年朝审时,吏部尚书空缺,让户部尚书杨俊民主持。 三十二年又缺,让户部尚书趟世卿主持。 崇祯十五年,命令首辅周延儒和三法司清理拖延日久的案子,说是出于皇上特旨。 大审,从万历二十九年旷废不再举行,四十四年纔恢复实行。 热审开始于永乐二年,祇判决遣发轻罪犯,命令罪人出狱听候审理而已。 不久就扩大到判处苦役和流放以下的罪。 宣德二年五、六、七月,皇帝接连训谕三法司抄录在押囚徒的罪状呈上,共判决遣发二千八百余人。 七年二月,皇帝亲自审阅法司所上奏的囚犯罪状,判决遣发一千余人。 交纳钱财赎罪,碱等处理罪犯,春审从此开始。 六月,又因为天气暑热,皇帝下令除实犯死罪以外的犯人,一律及早发配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