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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在机器间 (第3/6页)
有反苏情绪 社会危险分子 社会有害分子 犯罪性活动(对于过去的劳改犯,如果再也排不出什么毛病来,他们很喜欢给他们扣上这一条) 最后,还有一个容量很大的条文: 家属(依上述大写字母中任何一条被判刑的人的家属)。 不要忘记,这些大写字母代表的罪名,并不是均匀地分配给各种人物,分布在各个年代,而是同法典条文和法令项目所规定的犯罪一样,像流行病似的一阵阵突然发作的。 还要附带声明:特别庭根本不认为自己有权给人判决!它给的不是判决!它科以行政处分,仅此而已、所以它享有法律上的自由是很自然的。 但是,行政处分虽然不认为自己具备司法判决的效力,它的期限可以达二十五年,并包括; 剥夺称号和奖励; 没收全部财产; 秘密监禁; 剥夺通讯权。 因此,比之简陋的司法判决,特别庭的决定使一个人从地面上消失得更加牢靠。 特别庭还有一个重要优点是,对它的决定是不能申诉的没有地方可以提出申诉;既没有比它高的任何审级,也没有比它低的任何审级。它只服从于内务部长、斯大林和魔鬼。 办案迅速也是特别庭的一大优点:它只受打字技术的限制。 最后,特别庭不仅不需要亲眼看到被告本人(从而减轻了监狱之间运输的负担)甚至也不要求看到被告的照片。在监狱人满为患的时期,它还能提供一条方便,那就是,一终结侦查,犯人就不再占用监狱的一块地面,不再吃白给的面包,而是立即送往劳改营去诚实劳动。他可以很晚以后再读到摘录的副本。 在优待的情况下,有时这样办,犯人在目的地车站下车;叫他们马上跪在路基旁边(这是防止逃跑,结果成了向特别庭祷告),当即向他们宣读判决。也有另外的做法:在一九三八年,一批递解到别列波尔的犯人既不知道自己触犯了什么条文,也不知道刑期,而前来接收他们的文书却已经知道了,并且当即在名单中找到:(社会有害分子)五年。 另一些人在劳改营已经劳动了许多个月,却还不知道判决。在此以后(据H-多勒里亚克所述)让他们隆重地列队不是在一个随便的日子,而是在悬挂起红旗的一九三八年五月一日,宣读了斯大林省三人小组的判决(特别庭在忙不过来的时期毕竟还是。分散了):每人各得十年到二十年。我的劳改营小队长辛汉勃留霍夫就在那个一九三八年随着一整列车的未决犯从切利亚宾斯克被送往契列波维茨。几个月过去了,犯人已经在那里工作。突然,在冬天的一个休息日(请注意利用哪些日子!看出特别庭的好处了吗?)在酷寒中把他们赶到院子里,排好队,走出一个外地来的中尉,自我介绍说,是被派来向他们宣读特别庭的决定的。他这个年轻人倒并不狠毒,斜眼瞧了瞧他们的开口鞋子,瞧了瞧冰柱上的阳光说: “其实,伙计们,干吗你们要在这里挨冻呢?你们知道,特别庭给你们大家的都是十年,只有很少很少的人给八年。明白了吗?解散!…” 但是,有了特别庭的这种露骨的机器处理还要法院干吗?已经有了使你无法跳下来的不发噪声的现代电车,还要铁轨马车干吗?是为了养活审判人员吗? 这只不过是因为一个国家完全没有法院有点不成体统而已。一九一九年第八次党代表大会在纲领中写道:力求做到使个体劳动居民人人参加行使审判员的职责“人人参加”没有做到,当审判员是个细活儿,可是完全不要法院也不行啊! 其实,我们的政治法庭各省法院的专门庭、军事法庭,以及所有的最高法院都一致地在向特别庭看齐,它们也没有受到公开诉讼程序和两造辩论之类的麻烦事的拖累。 它们的第一个也是主要的特别是不公开审理。它们为了自己方便,首先是不公开的^ 我们已经那么习惯于几百万几百万的人在不公开的庭上被判刑,我们已经那么安干这种情况,以至有的被判刑人的糊涂儿子、兄弟或侄子还自以为满有道理地对你嗤之以鼻:“照你说该怎么办呀?看来,案情一定关系到…会让敌人知道!绝不能…” 因为怕让“敌人知道”我们就把自己的头夹在自己的两腿中间。现时在我们祖国,除了书蛀虫以外,有谁记得,那个向沙皇开过枪的卡拉科佐夫,还被给予了一名辩护人?对热里雅鲍夫和所有的民意党人都是公开审判的,一点也不怕“土耳其人知道”?薇拉-扎苏里奇开枪射击了那个用我们现在的术语来说就是莫斯科内务局长的人(虽然子弹从头分飞了过去没有射中),不仅没有被消灭在刑讯室里,不仅没有不公开地加以审判,而是由陪审员(不是三人小组)在公开的法庭上宣判无罪而她便坐上轿式马车凯旋而归了。 我并不想用这些比较来说明,俄国某时曾经有过完善的法院。大概,当之无愧的法院应是最成熟的社会最晚期的产物,或者至少需要有一个所罗门皇帝出来。弗拉基米尔-达里指出,在改革前的俄国“未曾有过一则称赞法院的谚语”!这多少说明点问题吧!好象,称赞地方行政长官的谚语也一个都没有来得及形成。但是一八六四年的司法改革毕竟至少使我们社会的城市部分走上了通向英国典范的道路。 说这一切的时候,我并未忘记阳思妥耶夫斯基对我们的陪审法院的责难(《作家日记》):滥用律师的雄辩术(“陪审员先生们!一个女人如果不杀死自己的情敌,那还算个什么女人?…陪审员先生们!你们中间谁不会把婴儿扔到窗外去呢?…”),陪审员一时的冲动可以压倒公民的责任。但是,阳思妥耶夫斯基所担心的不是那种他应当担心的东西。他认为公开的审判是已经永远争取到手的东西!…(是呀,他的同代人中谁能相信会有特别庭呢?…)在另一个地方他也写道:“与其错杀人,宁可错放人。”啊,说得对,说得对! 滥用雄辩术不仅是正在形成中的法院的一种弊病,而且还要更广泛些它是已经确立的民主制(已经确立,但已失去自己的道义目标)的一种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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